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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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58304元(已包含原告垫付费358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