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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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逾期未还欠款本金13581.98元,并支付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8.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