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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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雅安市洪杉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雅安市洪杉建材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163471.04元及2019年6月18日前的利息223129元,共计人民币1386600.04元;2019年6月19日(含)起,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利息以其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直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山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