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行为审查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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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行政行为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的镇自然资监徒处〔2020〕5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 二、对镇自然资监徒处〔202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一、责令***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石城村魏家第一村民小组境内的集体所有的318平方米(合0.48亩,东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2、J3,西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4,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4、J3,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2)土地退还给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石城村魏家第一村民小组;二、限***于15日内自行拆除在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石城村魏家第一村民小组境内的集体所有的318平方米(合0.48亩,东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2、J3,西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4,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4、J3,北至测绘图界址点号J1、J2)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交由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