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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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112执7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卢卫东、杜旭梅、王**、朱燕、赵雪梅、毛平: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卫东、杜旭梅、王**、朱燕、赵雪梅、毛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80,984.01元,期内利息592.97元、期内罚息(含复利)682.55元、违约金8225.00元、从2020年9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05%计算的罚息和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5%计算的复利、律师代理费1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0元、执行费1296.00元。经本院执行,划拨卢卫东银行存款19,300.00元和网络资金11,039.43元、杜旭梅银行存款341.00元、王**银行存款703.00元、赵雪梅银行存款53,520.00元、毛平银行存款14,496.57元、扣除执行费1296.00元,余款98,104.00元支付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至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五通桥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112执71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