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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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百善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付二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复印费、修车费等损失184572.53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6元,由二原告***、***负担285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