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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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1月1日计算2020年8月19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32元,减半收取计461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