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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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顺丰速运有限公司 金乡县品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1884号 原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虎,经理。 被告:金乡县品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继光,经理。 原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与被告金乡县品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建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朱浩然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