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磁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磁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9021.73元和借款期内利息1501.89元及按本金29021.73元月利率20.25‰计算的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负担,***、***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