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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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8110.13元及逾期利息(以88110.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7月2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88110.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债务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8元,由原告***负担2683元,由被告***、被告***负担1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