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9月22日的欠款本金25354.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夏支行偿还截止2020年9月22日的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共计4138.39元;并支付此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具体金额以25354.64元为基数,按《九通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