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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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广元市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1664.17元,由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78476.20元,余下9219.7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40%即3687.90元,合计82164.10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不属保险理赔的医疗费2968.20元、鉴定费1000元的40%,即1587.28元; 上述赔款中,含被告***垫付的7000元,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的10000元。综上品迭后,由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66751.38元,直接支付被告***5412.7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65元,由原告***负担872元,由被告***负担1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