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宏隆水上游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宏隆水上游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入股资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重庆宏隆水上游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