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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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华市牧觅佳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3%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至2014年5月30日止的利息为2.40万元;自2014年5月31日起的利息,以相同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 三、***、***、***、***、金华市牧觅佳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中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项费用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对抵押物即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金华市胜利南街16幢5-401室【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00)字第36307号、金房他证婺字第××号,建筑面积61.06平方米】、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金华市【金房权证婺字第××号、金市国用(2011)字第1-4672号、金房他证婺字第××号,建筑面积61.06平方米】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中的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二项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31000元,由***负担1232元(已预交),***、***、***、***、***、金华市牧觅佳野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7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