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632.3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开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20年8月17日前所欠利息3319.06元,罚息2105.38元,自2020年8月18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至本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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