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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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呈贡区泛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晋宁六街春红中药材种植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昆明市呈贡区泛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3438元及利息5434元,并支付以7343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20年7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晋宁六街春红中药材种植合作社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晋宁六街春红中药材种植合作社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昆明市呈贡区泛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元,由被告***、***、***、晋宁六街春红种植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