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市和平区宜安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27日就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沙岗西路87-8号2-23-1房屋(建筑面积83.81平方米)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3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介费1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银行贷款手续费10000元;

五、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宜安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介费148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92元,由被告***负担19622元,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宜安房产信息咨询服务部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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