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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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服务费6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用占用损失计算方法:以欠付服务费6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0元,减半收取513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本判决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