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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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 阜阳市峰祥商贸有限公司 阜阳市名峰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阜阳市名峰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阜阳市峰祥商贸有限公司租金323000元;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阜阳市峰祥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60元,由原告阜阳市峰祥商贸有限公司承担4455元,由被告阜阳市名峰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承担6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