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文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资中县铁佛荣盛白石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文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中县铁佛荣盛白石厂支付货款337934.26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337934.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资中县铁佛荣盛白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0元,由被告重庆文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资中县铁佛荣盛白石厂已预交,被告重庆文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资中县铁佛荣盛白石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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