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照明广告管理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含质保金910547.14元)2196191.40元;并承担以1285644.26元为基数的利息(利息起止日期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和以910547.14元为基数的利息(利息起止日期从2019年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10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照明广告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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