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柳州货运中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共有纠纷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屈旭去世后发放的助医资助金、慰问金、一次性困难补助、丧葬补助金、工会资助等共计106283.74元由原告***、***、屈珍竹、***、被告***共同共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426元(原告已预付本院3409元,应退回原告***、***、屈珍竹、***1064元),由原告***、***、屈珍竹、***负担1213元,被告***负担12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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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26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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