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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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52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