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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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房屋损失及财产损失共计512090.27元; 二、驳回***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29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共计13399元,由***、***负担;鉴定费5160元(已付3160元)由***、***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