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友谊光电缆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友谊光电缆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利息、罚息、复利1320955.62元。

并支付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负担3456元,被告浙江友谊光电缆有限公司、浙江东方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3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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