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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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维修费用损失40,097.7元及鉴定费9000元,合计49,09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到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34××××127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7.6元,由原告***负担912.4元,被告***负担111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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