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秀海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祥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秀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祥达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合同号为1700514号、1700515号、1700516号《车辆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祥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秀海运输有限公司购车定金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秀海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反诉原告(被告)浙江祥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原告)杭州秀海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合同为1700513号《车辆转让协议书》继续履行; 五、驳回反诉原告(被告)浙江祥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申请费25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秀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祥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1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反诉原告(被告)浙江祥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60元,反诉被告(原告)杭州秀海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