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赣0323执190号

贺瑞柏、贺卫萍:

你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2020)赣0323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贺瑞柏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本金49983.65元、利息2878.23元、本息合计52861.88元,后续利息以本金49983.5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年利率9.57%自2020年7月21日起计算至贷款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

被执行人贺卫萍对上述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贺卫萍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贺瑞柏追偿。

3、承担案件受理费533.6元,执行费700.93元。

如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联系人:颜强、刘华萍联系电话:0799-7551972本院地址: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邮编:3372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信用修复指南:

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被执行人承诺,人民法院可以给予宽限期,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被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有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的;

(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承诺按期履行的;

(三)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且提供相应担保的;

(四)被执行人具有主动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经营状况良好,相关单位为其预期收益提供担保或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

(五)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其他情形。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二)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三)遵守限制消费令;

(四)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

(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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