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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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轮支行 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重庆市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支付226421.4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以226421.4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6.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