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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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款1005286.95元及利息(以1005286.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对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出质给其的保证金1005286.95元及利息享有质权,并在质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6785元。 如果昱辉江苏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76.5元,由昱辉江苏公司负担。江苏银行宜兴支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昱辉江苏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昱辉江苏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行宜兴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