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云厦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茅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云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575728.2元及利息(以本金人民币957572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80000元; 三、被告***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浙江云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云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常州汇金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