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00元,并以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丽豪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234066.00元。 上述判项所列款项给付的时间为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7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江发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