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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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855.2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1月27日利息5007.68元、罚息12344.09元、复利5851.74元,但利息、复利及罚息的合计,不得超过同期间以26453.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数额;自次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25855.2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借款债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共同负担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