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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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擎天兴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0元,利息9,069.45元,合计509,069.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上述支付款项,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的,由江苏雷鸣爆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8.79元,邮寄费120元,由雷鸣工程公司和雷鸣工程乌鲁木齐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