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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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旅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南京医药弘景大药房有限公司 东台凤凰新华大药房有限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317703.43元,其中向原告***支付314703.43元(款项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台支行的银行卡内,账号:62×××76),返还被告***3000元(款项汇至***在江苏银行南通北城支行的银行账户内,账号:62×××97);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79343.84元(款项汇至***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台支行的银行卡内,账号:62×××76);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6元,减半收取计4453元,由原告***负担83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2800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1570元。鉴定费3700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2365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1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