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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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72559.94元,应收担保费35000元,违约金589373.19元(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1296933.13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72559.9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由被告宜昌丰田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宜昌丰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