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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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市登攀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45185.34元,应收担保费167125元,违约金622398.15元(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合计16345708.49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45185.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二、由被告***、宜昌丰田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1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宜昌市登攀矿业有限公司、***、宜昌丰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