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恒业工贸有限公司
安徽望湖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望湖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恒业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分别以6057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8日起计至2017年12月5日止、以5557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计至2018年11月19日止、以455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至2019年2月1日止、以673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8日起计至2019年2月1日止;之后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恒业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安徽望湖建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8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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