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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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瑞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101700元(车辆损失费100700元、拖车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全部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