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西部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海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西部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张茂乾 人民陪审员 李宝清 二〇一九年 书记员贾伟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