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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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滨州市元通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引航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省博兴县引航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1.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2.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上述1.2项利息之和以不超过392464.72元为限。3.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和利率标准计算。 二、滨州市元通化工有限公司优先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滨州市元通化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省博兴县引航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山东博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47元,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省博兴县引航新材料有限公司、滨州市元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