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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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卡漫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邙岭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被告洛阳卡漫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山县宝城街道办事处、罗山县宝城街道桑园村民委员会、罗山县宝城街道岳冲社区居民委员会、罗山县宝城街道桑园村民委员会受害村民、罗山县宝城街道岳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害居民损失445276元; 经结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上述原告损失403230元(445276元-42046元)。该公司退还被告洛阳卡漫物流有限公司42046元,汇入其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邙岭路支行,账号:41×××55; 二、被告洛阳卡漫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山县宝城街道办事处、罗山县宝城街道桑园村民委员会、罗山县宝城街道岳冲社区居民委员会、罗山县宝城街道桑园村民委员会受害村民、罗山县宝城街道岳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害居民损失27630元(已赔偿)。 三、驳回原告罗山县宝城街道办事处、罗山县宝城街道桑园村民委员会、罗山县宝城街道岳冲社区居民委员会、罗山县宝城街道桑园村民委员会受害村民、罗山县宝城街道岳冲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害居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94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