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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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的房屋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二、被告许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威海市厦门路金鑫工业园1号楼(齐鲁大道518-1号楼)401室房屋腾退给原告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原告威海天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被告许林实际腾退房屋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许林补偿款410383.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52元,由原告负担1226元,被告负担1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