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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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巽风物流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合同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573.7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向被告***返还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垫付款59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元,由原告***负担85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