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2民初119号

原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梦娇,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岳良。

被告:泰州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戴钢。

原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远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梁文有

人民陪审员周学海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鑫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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