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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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 珠海市斗门农村信用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至清偿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含借期内的正常利息106.89元、截至2020年9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4,109.4元,合计4,216.29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20年9月2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3元,合计108元(原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