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借款本金98610元及算至2019年11月28日的利息2539.77元,合计101149.77元,并以借款本金9861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1.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