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4-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柴桑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3,000元及截至2021年1月29日利息155.3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49.86元、消费手续费899.78元,共计44,304.98元,并继续按约定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30日起至透支本金43,000元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计4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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