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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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27499元及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欠款本金暂计至2020年6月5日;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之和计付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律师费39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3.13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已预缴),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