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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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江门市南方价格鉴证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众联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395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限额内赔偿41411.30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9.02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负担986.31元(原告***同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负担的受理费于履行判决义务时径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